10.3969/j.issn.1009-9190.2002.12.005
合同法第286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兼评一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案
新<合同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为解决建筑业中大量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对一般抵押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本文从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案入手,分析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法定抵押权,探讨了该权利的生效条件和所担保的范围,以及<合同法>第286条的溯及力问题,指出该条文的法律效力不应当溯及到<合同法>生效之前.此外,本文还就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冲突及解决提供了建设性思路,并对银行发放抵押贷款时的风险防范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合同法、法律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CONSTRUCTION PROJECT、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般抵押权、法定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优先权、拖欠工程款、溯及力问题、冲突及解决、政策建议、生效条件、权利本质、风险防范、法律效力、抵押权人、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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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83
2006-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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