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271.2013.05.026
发达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制约机制状况
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应是有限度的,为防止权力滥用,需要公民权利的制约,美、德、法、日等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的做法有可圈可点之处。<br> 一、各国行政执法权机制简介<br> 1、美国的执法权力配置<br> 从执法权力的配置来看,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独立初期奉行三权分立原则,严格恪守司法与行政的绝对界限,行政处罚的概念远不如大陆法系国家突出,在行政法领域中,其地位多是补充性的,统称为行政制裁,实行管理权与处罚权相分离,把处罚权仅授予法院,行政机关只能追诉和检控而不能处罚,或者只有很小的处罚权,可以称为“以法院处罚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处罚为例外”。对违法者给予制裁之类的带有裁判意味的事务,统归法院管辖,从而也就剥夺了行政主体对行政义务违反者给予惩罚的权利。但随着行政事务日益增加,行政权力不断扩大,行政机关行使司法裁决和处罚权势在必行。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曾区分公权利争议和私权利争议,联邦法院认为公权利争议可授予行政机构解决,而解决私权利争议的裁决权为法院保留。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仅限于某些领域的罚款权,如交通监管、海关监管、环境、卫生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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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G30
2013-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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