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3363.2012.06.010
决策效能指向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改革
相对于传统首长负责制的单中心封闭式行政决策制度,规划委员会制度体现了多元参与决策的价值观和开放决策的科学理性,被各城市普遍采用.在比较咨询协调型、行政型和立法型等3类规划委员会制度的决策效能后,基于城市规划决策效能优化,在中国特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政府授权体制框架基础上,依托行政型和立法型规委会制度进行优化设计.新型规划委员会定位为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实体组织机构,规委会的职责权限由立法机关即人大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授予,作为人大的派出机构,直接向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保证其法律权威性.研究进一步对规划委员会的职责和机构设置、组织构成,以及规划决策机制进行了详细制度设计.
规划决策、管理效能、规划委员会、制度改革
TU984(地下建筑)
2013-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