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发展与应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在交通运输领域实现了技术上的突破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种类逐渐多元化、便利化、高效化,成为社区居民出行、通勤的重要交通工具.城市公共交通具有其他民营交通所不具备的优势,如公益性、公共性、规律性等.城市公共交通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是事业单位、行政部门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于城市内部经营的一种面向广大社区居民的国营交通设施,因此城市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对较低,票价几乎等于公共交通每日运营的基本费用,因此公共交通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特征;公共交通不会特意选择乘客,因此所有具备公民权利(包含公民待遇)的居民均可自由选择是否乘坐、何时乘坐,因此公共交通具有公共性;同时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有其基本时间规则和空间规则,即使在乘客较少甚至无乘客的情况下城市公共交通也会正常运行,以稳定城市的基本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城市公共交通具有较强的规律性.
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交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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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39.5;U491;D922.14
2021-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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