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读后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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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7716.2011.07.0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读后感(二)

引用
4.1对招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第6条)(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结合2008年工程量清单计价就招标方资金是否落实,招标方应明示告知招标方:a.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招标人应据实填写告知,是国拨资金、国债资金、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b.招标人项目的出资比例应据实填写告知.项目的出资比例,如国债资金40%,银行贷款50%,企业自筹10%;如全部为国债资金,则直接填写为100%国债资金.投标方有权审查项目的出资比例.规范撤换.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债资金、招标人、出资比例、招标方、资金来源、银行贷款、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自筹资金、资格条件、履行、国有资金、投标方、审批、审查、企业

D92;F40

2011-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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