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7716.2008.11.039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和抗辩
@@ 1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20日,原告飞鹰公司与被告蓝田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包施工某商务楼22层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墙涂料工程;工程材料为上海式玛卡龙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申纽丽"外墙外保温系统及"申纽丽"外墙涂料系统;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净施工日期为105天;工程单价与造价为外保温系统(EPS厚度3厘米)暂估面积11000平方米×单价169.47元/平方米=1864.170元,最终按实际发生的施工面积(计)算;被告未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延迟一天,罚工程款的0.1%;本合同盖章签字后三日内,原告按合同总价的50%支付预付款,施工队进场,货物到场时再支付30%的工程款,施工完工后三日内支付15%工程款,余款5%竣工一年之内结清等.
建设、工程合同、违约、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外墙涂料工程、建筑装饰工程、被告、原告、涂料系统、面积、竣工、合同工期、工程单价、工程材料、承包方式、预付款、施工队
TU7;TU5
2009-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2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