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7716.2006.02.048
典当期限届满后合同约定的综合费是否可收取?
@@ 1案例
@@ 某甲为短期融资,以自己一处房产向某典当行抵押,借款55 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息0.5%,月综合费3%,借期两个月,典当行预先收取月综合费3 300元,银行利息550元,实发51 150元.典当行向某甲出具了当票,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此后,某甲在借期届满后未还款也未续当,典当行也未在借期届满后,行使绝当拍卖.一年以后典当行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5 000元,支付至起诉之日时借款银行利息和综合费.
典当行、借款合同、月综合、利息、银行、房屋抵押、短期融资、签订、起诉、拍卖、还款、房产、法院、案例
D92;F83
2006-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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