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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7716.2005.03.046

小区非机动车"存车合同"性质认定

引用
@@ 1 案例一 原告许某将自有的一辆永久助动车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专设的车库内,每月交纳15元停车费,该车库由被告物业公司派人24 h看管.后该车辆丢失,经观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已被一陌生男子开出小区.原告要求物业公司因未尽保管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自己与业主之间未签定过车辆保管合同,停车费收据只能说明双方的停车场所租赁关系,拒绝承担赔偿义务.

小区、非机动车、存车、车辆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停车、租赁关系、原告、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监控录像、车辆丢失、车库、被告、助动车、业主、收据、签定、男子

D9(法律)

200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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