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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2508.2014.16.058

论集体成员资格界定下的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

引用
农村大学生作为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的特殊群体,入学前为农业户口,入学后户口迁入大学所在城市,变为城市户口。这种身份上的变化使得集体组织及其成员对其原先享有的土地权益因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不同而持不同意见,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村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文从不同的集体成员资格界定阐述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的归属,并试图提出维护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的对策建议。

集体成员资格、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

D9 ;F0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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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2508

50-1192/K

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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