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服务犯罪参与的共犯归责困境及其理论重构
网络治理的"最大变量"在技术服务犯罪化的"最大增量"中呈现张力.信息网络犯罪的技术基础性、技术归责和主体归责的边界混同,导致技术服务犯罪参与处罚范围扩张、司法认定缺乏定型性.例外、常规、中立模式的归责方案存在理论缺陷.以新型网络犯罪独立说为代表的独立归责模式存在法益保护、构成要件、罪量标准的解释障碍,网络黑灰产业链的组织架构并未改变网络帮助行为的违法从属性.主体关系反向认定行为关系的"基础犯罪事实-辅助犯罪事实"区分之中,行为不法层面的技术服务行为具有事实、规范、程序的双重从属性,结果归责兼具参与性和独立性,实现罪责自负原则下的罪刑均衡.
网络犯罪、技术服务、犯罪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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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规划项目
202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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