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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79/1673-8268.20210221001

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与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从新型权利转向新型法益谈起

引用
在智能社会,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以个人信息权入法为基础,将信息的私权保障与利用作为基本原则,导致了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的错位和提前.当人工智能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算法分析,一方面,信息主体拥有个人信息权,另一方面,信息使用者也应当拥有信息用益权.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必须从权利说出发并超越权利说,重新回到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共同拥有个人信息安全法益的轨道.然而,刑法尚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考虑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对个人信息各自拥有的利益,从场景化行为主义规制的进路出发,对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和刑法规制.

人工智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刑法规制

34

D925.2;D923(中国法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科基地重点项目XJEDU2017RI014

202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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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3-8268

50-1180/C

34

202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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