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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8268.2016.06.011

互联网环境下的审判公开“选择权”研究

引用
互联网环境拓展了审判公开的空间,使审判公开“选择权”的重要性越发突显.它一方面关系到社会公众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接受审判信息;另一方面关系到社会公众获取“一手的”、全面的,还是“二手的”、部分的审判信息.互联网环境下审判公开“选择权”不仅有立法上的,而且有理论上的存在根据.以“利益保障说”和程序正义为理论根据,明确公开“选择权”主体,包括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内容进一步分为传统公开方式、网络公开方式的方式选择权和庭审情况、裁判结果的具体内容公开选择权,人民法院在进行利益衡量后最终行使审判公开“决定权”.针对互联网环境下审判公开“选择权”行使提出建议,具体落实.

审判公开、程序正义、公开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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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D926.2(中国法律)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现状及其治理法治化研究2015YBFX099;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8批面上资助项目:西部地区博士后人才资助计划2015M582750XE;重庆市博士后科研特别资助项目: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危机与法律应对——以网络社会管理创新为视阈XM2015118

2017-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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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3-8268

50-1180/C

28

201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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