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8268.2016.04.007
云计算环境中数据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数据保护法都主张其具有域外效力,适用于跨境数据处理行为。而现行冲突规范中有关物权、知识产权的规则无法涵盖所有的数据处理行为,由于数据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也无法适用合同法规则。在涉及数据处理行为的立法中明确其地域适用范围的,只有欧盟指令和即将生效的条例以及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立法。欧盟立法主要采用“数据控制者的机构所在地”和“数据处理行为发生地”两种适用标准,而云计算技术的广泛应用给这两项标准带来了新的问题。“数据处理行为发生地”逐渐被淡化,相较之下,“数据控制者的机构所在地”成为更可靠的标准。我国的数据处理立法也应当确立其域外效力,规制跨境数据处理行为。
数据处理行为、云计算、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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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积极参与互联网国际规则制定研究14AZD140
2016-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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