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8268.2015.06.007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调整思路--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
早期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价值,而此后的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更关注一般性的公共秩序价值。刑法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初步形成。《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条文,虽然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信息”的范围,严密了刑事法网,但是它回避了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的立法正当性问题,又可能造成虚假恐怖信息与新设的四类虚假信息的界限不明等问题,是一次不完美的立法修正。应有的解决方案是,取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改为一般性的“虚假信息”。
虚假信息犯罪、网络诽谤解释、立法正当性
D917(法学各部门)
北京市社科联青年人才资助项目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2015SKL019
201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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