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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8268.2009.02.005

"信息"与知识产权对象

引用
"信息"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不应是信息论意义上的信息,而应是控制论意义上的信息,即具有"同型结构+意义"双重结构.这有其法学上的规范意义.具备"源于人、有价值、法定性"条件的信息即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

信息、信息论、控制论、知识产权、对象

21

DF523(民法)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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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3-8268

50-1180/C

21

2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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