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29.2018.01.026
日本最高额抵押权研究
最高额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一种在中日民法中皆有规定.随着银行交易的愈加频繁,对已有债权进行一次性担保的抵押权已不能满足实务上的需要,故在最高限额内对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产生的债权进行担保的最高额抵押权开始被广泛地利用.将复数的债权一起进行担保,能够提高效率且减少成本,能充分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最高额抵押制度在日本民法对其规定以前就已经在实务上有所利用,并发展到判例与法理中.从1971年日本民法的修订到现在,日本现行民法以第398条之2至第398条之22为主的相关条文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解决了当时在判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为最高额抵押权的运用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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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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