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29.2018.01.022
电力施工行业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初探
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风险,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长治久安格局,国家建立了职业伤害保险制度.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从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雇主均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二类是对高危行业建立了商业保险制度,一般采取团体伤害保险(或以工程项目为标的)的形式.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工伤社会保险是职工的基本需求,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仅靠工伤社会保险尚不能满足高危行业保障的需要,由此,商业保险成为了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它以填补当事人损失为目的,具有防范风险、减少损失、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的作用,是"精巧的社会稳定器".电力施工行业由于其固有的特点,在此行业的保险实物中,难以保证工伤社会保险的普及,推行商业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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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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