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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029.2017.05.014

不动产转移登记困境及解决路径——以未经首次登记房屋转移登记为分析样本

引用
一、问题提出 2006年10月25日,郑州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广电")与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郑州市质监局")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其后又签订了《房屋转让补充协议》,约定,郑州市质监局将位于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西、木兰里南的13层在建办公楼及一块住宅用地以3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广电"."郑广电"作为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法人,郑州市质监局作为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法人,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涉及的郑国用(2002)字第0011号、郑国用(1996)字第1321号国有土地均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郑州市质监局作为涉案房屋及土地的合法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法定的转让处分权,其将在建房屋及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郑广电",由"郑广电"向其支付价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协议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自觉履行.且事实上,上述合同标的物已于2007年交付,"郑广电"占有使用至今,"郑广电"也已按约支付相应价款,迄今没有及时过户的责任完全在郑州市质监局.

不动产、转移、登记、困境、解决路径、房屋转让、郑州市、广电信息网络、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开发区、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件、住宅用地、在建房屋、意思表示、行政法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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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29

2018-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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