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29.2016.04.019
复议机关维持决定的共同被告问题研究
2015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正式实施,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一条款改变了原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复议维持的只能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
复议机关、维持决定、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人民共和国、共同被告、条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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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6-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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