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29.2013.01.024
论沿海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主体中的“过错第三人”——以《侵权责任法》第68条为视角
一、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
在我国,对沿海船舶油污污染损害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区分为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污染损害法律关系和无涉外因素的船舶污染损害法律关系两种.对于前者,我国已经加入了相关国际公约,因此,司法界对于前者的调整有着较为系统、明确的法律指引;而对于后者,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立法.
沿海船舶、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主体、过错、侵权责任法、污染损害、法律关系、涉外因素、船舶油污、专门立法、油污损害、国际公约、法律调整、司法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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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X73
2013-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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