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4764.2004.02.022
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建筑产品成本的界定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但没有明确界定"成本"的内涵,对成本的明确界定是本文的目的.通过分析、比较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和"企业个别生产成本"的计算依据和构成内容,认为存在部分企业个别生产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招标投标的设计机制的功能在于招标机制揭示出"最低价格"这样的"私人信息",而从实施招投标的目的来看,也是为了在建筑市场中引入竞争,业主减少投资费用,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两者都表明当前的《招标投标法》中所指建筑产品的成本应该为"企业个别生产成本".
社会平均生产成本、企业个别生产成本、招标投标、博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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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723.3(建筑施工)
2004-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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