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22.08.014
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法定刑的设置 ——基于对"铁链女"事件的延伸思考
刑罚的正当化依据在于报应和预防的统一.刑事活动的各个阶段,对报应与预防重视程度的分配并不完全相同.法定刑的设置应侧重报应与一般预防,报应决定法定刑的上限,一般预防决定法定刑的下限.其中,报应刑轻重取决于法益侵害程度.抽象危险犯是法益保护的前移,其法定刑应以行为与法益关联度为评价标准.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与拐卖妇女行为、与买卖动物等犯罪的法益关联程度均不同,基于此,法定刑自然存在差异,现有法定刑设置较为合理,规范体系也较为完善,无需提升法定刑.
法定刑设置、报应刑、法益侵害、抽象危险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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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4(中国法律)
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
2022-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