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22.04.015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困境及其公法转向
私法保护已无法应对互联网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然而,各界对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却缺乏关照,公法保护呈现出规范零散化、内容局限化等弊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表现出强烈的公共属性,这成为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逻辑起点.应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打造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规范体系,并将场景主义理念嵌入个人信息保护具体场景,形成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个人信息公法保护机制.
个人信息保护、公法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场景主义
36
D912.1(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2022-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6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