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22.03.018
公司无法提供会计账簿的股东知情权实现
在获得查阅权之诉胜诉判决后,股东常常面临无公司会计账簿可查的困境,这是股东知情权正义获得的最后一公里.《公司法解释四》提供的救济方案是赋予股东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此方案并不能保障股东知情权得以完满实现,也无法正向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备置会计账簿.理想的救济路径是,区分公司是否具备重建会计账簿条件而作不同处理.如具备,应当裁定公司重建会计账簿,以使胜诉判决具备执行内容;如不具备,应赋予并支持股东的审计请求权,委托审计机构重建会计账簿以供股东查阅.无论公司是否具备重建条件,因公司缺失会计账簿造成股东损失的,股东都有权请求公司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迄今为止,我国公司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公司无法提供会计账簿情形下股东知情权的救济路径,相关制度亟待完善.
股东知情权、审计请求权、重建条件、会计账簿重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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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44
2022-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8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