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21.10.012
欧盟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修订——兼评2019年《开放数据与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
公共部门数据信息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社会生活和公共决策有重要意义,欧盟于2019年7月修订了《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而后将其更名为《开放数据与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修订后的指令纳入了一系列新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公共事业数据和公共资金资助产生的研究数据,推动建立高价值数据集,保持数据再利用的低费用,并且防止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达成排他性协议.我国目前只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尚未制定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也未明确指出公共部门信息的知识产权归属及与信息再利用之间的协调安排.因此,可在借鉴欧盟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修订经验的基础上,厘清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间的关系,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部门开放数据和信息再利用制度.
开放数据;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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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促进数据开放利用的著作权制度优化研究"21 BFX201
2021-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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