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21.07.013
风险视阈下环境犯罪法益保护及行为构造 ——以污染环境罪为例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此问题应结合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来具体分析.为规范污染环境犯罪,解决当前环境犯罪罪名体系过窄、环境犯罪证明规则缺失、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不完善等问题,可采取借鉴域外法律扩大罪名体系、设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等措施.
环境法益;污染环境罪;行为构造;因果关系推定;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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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实证考察与制度完善";2021年甘肃省"双一流"建设重大科研项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治理的法治保障研究";2021年甘肃省高等学校青年博士基金项目"基于协同治理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究"
2021-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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