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21.04.018
论看守所检察改革的经验与塑造
监狱巡回检察改革实际上构建了"派驻+巡回"的检察模式,这一结合检察模式并非"派驻"和"巡回"两种检察模式的机械嫁接,而是彼此相互融合优化,积累了实践的和体制机制的经验.看守所作为监管场所之一,在明晰其与监狱在监管对象、法定职能、检察监督内容、机构设置等方面存有差异的基础上,发掘其仍具备进行检察改革的法律基础和现实需要.顺应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体系之趋势,看守所检察模式构建应考虑将重心放在对未决羁押职能检察上,保留派驻检察以应对人员流动较大、羁押必要性检察、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检察以及其他时效性、全程性工作开展的需要;变补充巡回检察为常态化巡回检察,用以消解驻所检察人员被同化等问题.从检察方式、检察组建立、检察工作内容、检察结果与救济等方面设计看守所检察思路,形成区别于监狱并保障诉讼权利的检察规则.
看守所、检察改革、未决羁押、派驻检察、巡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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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法学各部门)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措施研究";天津市检察系统重点调研课题"刑事执行巡回检察模式改革研究"
2021-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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