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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425(s).2021.02.015

参与亲属自杀行为的定性分析 ——以张志祥案为例

引用
我国司法实务将参与亲属自杀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理由有二:一是帮助自杀;二是不救助行为违反作为义务.但是,当自杀者对自杀有清晰认识和积极态度时,这种真意自杀应属于法外空间.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对此进行帮助的行为,没有一个规范上违法的实行行为可以依附,故不成立该罪共犯.同时,帮助者也没有对自杀行为有所支配,不构成间接正犯.真意自杀应当由自杀者自我负责,法律并不强制其他主体承担诸如先行行为和扶养义务产生的救助义务,所以也不成立不作为式的故意杀人罪.

法外空间、故意杀人罪、帮助自杀、自我答责、作为义务

35

D914(法学各部门)

2021-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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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8425

50-1205/T

35

202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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