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20.09.013
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与完善 ——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监察委移交的留置案件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且先行拘留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该规定混淆了刑事拘留的性质、任务,与《刑事诉讼法》其他条文冲突,面临合理性和合法性危机,也不利于保障人权.准确厘定监察留置及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性质和目的 ,是妥善解决二者衔接的必要前提.应删除先行拘留的规定,由检察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明确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留置措施、拘留、逮捕、监察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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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研究"18JZD037
2020-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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