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20.06.013
人工智能"创作"行为的法律性质探析
人工智能"创作"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学理与司法上中均有争议.著作权法中创作行为的认定标准应包含"智力活动"与"直接因果关系"两个要件,认定人工智能"创作"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之重点在于判断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人类的干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属于智力活动.关于干预行为与生成物的因果关系认定,可以参考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干预行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影响是否具有相当性.此外,为避免语义歧义并遵循学理通说与司法惯例,应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人工智能、著作权、创作行为、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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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CYS18318
2020-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