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19.12.013
《刑法》与《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从宽规定上的衔接——以职务犯罪特别从宽规定的刑事立法完善为视角
为体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同时也为提高反腐工作的效率,《监察法》与《刑法》分别作出了针对职务犯罪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特别从宽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定位和《监察法》相对于《刑法》的新法地位决定了《监察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需要《刑法》中职务犯罪特别从宽规定与之对接.然而,现行《刑法》中有关职务犯罪特别从宽的规定,存在适用范围有限且缺乏体系性、适用条件严苛、从宽幅度设置不当的问题,无法保障《监察法》中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的贯彻落实.对此,应结合《监察法》相关规定,通过立法路径,修改现行《刑法》中职务犯罪特别从宽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从宽幅度.
《刑法》、《监察法》、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从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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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中国法学会部级专项课题"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实施问题研究";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立法完善研究"
2020-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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