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方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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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425(s).2018.12.011

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方式探讨

引用
2016年《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的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再次将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推向了讨论焦点.电视节目模式包含了一档电视节目最具有特色的环节,其能否得到著作权的保护需要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属于具体的表达3项要求.但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学界和实务界目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主张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思想,不具有可版权性,其侵权判定中实质性近似的确定存在难度,不应受著作权保护,应采用其他合适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

电视节目模式、可版权性、实质性近似、不正当竞争、集体管理制度

32

D923.41(中国法律)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专项课题"'互联网+'时代文创产业特殊作品版权问题研究"ZX170302

2019-0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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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8425

50-1205/T

32

2018,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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