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18.04.013
论行政强制措施的变异——从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损害性特征切入
既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或财物的暂时性限制,那么它就对公民具有某种损害性,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谨慎采取,在理论上也应该进一步厘清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存在的违法变异形态.如果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违反了比例原则,则应认定为滥用职权;如果行政机关不积极取消行政强制措施,则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如果行政机关故意拖延取消行政强制措施,则应认定为变相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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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中国法律)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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