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17.11.013
新环保法中的政府环境职责省思
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缘于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及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新环保法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之规定提到总则之中,增加了政府多方面的职责,确立了政府环境职责的初步框架.但仍然存在以下缺陷:地方政府职责多,中央政府职责少;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政府职责碎片化,领导、支持、协调职责不突出;监督与问责权限被削弱或取消;弹性职责多,具体措施少等.为落实环保基本国策及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庄严承诺,需要做到:将中央政府确立为环境质量责任主体;建立较为明确的、合理的府际职责分工体系;加强政府的领导、支持和协调责任;恢复上级政府的处分权力;制定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等.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新环保法、政府环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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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协商式行政执法研究”13BFX035;福州大学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与实现机制研究”14SKQ1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术研究立项“法治政府视角下行政执法协商和解法律问题研究”
2018-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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