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17.05.012
关于确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思考:比较法的视野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开始极力扩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较好地发挥出惩罚被告与遏制他人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功能.美国、日本、韩国等将其适用于专利权保护与侵权救济,形成了专利侵权之诉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对故意侵权的认定、裁判程序、评估方法以及对惩罚性赔偿金额度控制等方面,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为我国确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大胆移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使之成为惩罚侵权行为和鼓励创新的一种机制.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裁判程序、评估方法、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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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2(民法)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广东省创新型企业专利商用服务平台构建研究"GDIP2014-G01
2017-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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