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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425(s).2017.03.012

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行政自制

引用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不当使用会给相对人的利益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而警示行为应当受控.基于外部控制效果的有限性和内部规制的必要性原则,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行政自制.行政组织以及人员结构的重构,内部行政规则的制定,内部行政监督以及责任设置的细致化、合理化是构建警示行为行政自制模式的基本路径.

风险警示、行政自制、内部行政监督

31

D92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研究”13CFX028

2017-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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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8425

50-1205/T

31

20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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