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17.01.016
论审查逮捕程序中新型检律关系的重塑
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的比例极低,对批捕与否的参考价值不大。实践中,批捕检察官往往对律师的介入保持消极态度,而律师普遍保持适度积极的态度,但对结果悲观,批捕程序中的检律关系并未起到应有积极作用。在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防范冤假错案的背景下,批捕检察官与律师应当在思想上彼此尊重、平等相待,在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在生活上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构建审查逮捕程序的新型检律关系。
律师、检察官、审查逮捕、检律关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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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8.3(诉讼法)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论新型检律关系之构建”2016XZXS-166
2017-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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