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犯罪之主观方面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强奸罪主观方面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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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425(s).2016.09.019

强奸犯罪之主观方面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强奸罪主观方面的修正

引用
从两大法系主要典型国家对强奸犯罪主观方面的立法规定或理论学说来看,两者在认定主观方面的标准侧重点不同,其认定标准都存在一定缺陷;相比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对强奸罪主观方面的研究更加深入,对行为人“轻率”的心理态度的理解较富特色。我国对强奸罪主观罪过通说的界定不够全面,不符合行为人的正常认知,需要进行修正;将行为人在过失或间接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的奸淫行为一律推定为直接故意,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我国强奸罪主观方面应当修正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构成强奸妇女型犯罪;故意和过失皆可构成奸淫幼女型犯罪。

强奸罪、主观方面、轻率、奸淫幼女

30

D924.399(中国法律)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创新团队”成果;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刑罚轻缓化视域下特殊群体犯罪从宽处罚研究”FXYYB2015128

2016-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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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8425

50-1205/T

30

201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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