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与书证优先主义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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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425(s).2014.12.013

公证书与书证优先主义之论

引用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最淡的墨水胜过最强的记忆”是基于长期社会生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性认知.在民事诉讼中,便意味着作为证据的书证的稳定性、可靠性优于人证.这一认知倾向始终影响和指引着世界各国的诉讼立法,并产生了诉讼对书证的不同程度的倚重和依赖,书证优先主义便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印证.两大法系在各国民事证据制度方面或多或少均有所体现,尤以法国民法典第1 341条最为典型.我国证据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亦有一定程度表现,特别是公证书作为诉讼证据所反映的“书证优先主义”最具特色,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漠视和误读而产生颇多歧见.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书证优先主义”进行比较分析,并以公证书为主要考察对象,引发对我国构建适度书证优先主义证据制度的若干思考.

书证优先主义、公证书、公文书证、私文书证

28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网络传媒时代审判公开问题研究”12YJC820045

2015-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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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8425

50-1205/T

28

2014,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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