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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425(s).2013.12.01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刑事责任的司法界分与立法完善

引用
我国在行为主体、法益评价、刑罚配置等方面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刑事责任作了立法切分.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从重处罚,不应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必要条件.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不应以利用具体职务便利为限.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般人员共同实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可以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共同犯罪原理,分为5种情形区别处理.未来立法在凸显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司法工作人员从严处罚之刑事政策基础上,应当弱化一般人员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责任差异.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刑事责任、司法界分

27

D914(法学各部门)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我国刑法中帮助行为的合理规制”2011XZYJS102

2014-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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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8425

50-1205/T

27

2013,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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