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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425.2012.07.012

论环境公害案件的刑法规制——以水污染致癌的归责为切入点

引用
水污染致癌作为环境公害犯罪的典型代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传统的条件说无法排除水污染以外的致癌因素,疫学因果关系要求被告人举证倒置,无法适用到中国的刑法领域.为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需借助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危险升高理论来进行环境公害案件的客观归责.现代刑法理论中的“故意”呈客观化趋势,可根据客观证据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及证明被告人有不法认识可能性,从而完成环境公害案件的主观归责.

环境公害、客观归责、癌症村、故意客观化、违法性意识

26

D922.66(中国法律)

2012-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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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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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05/T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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