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2012.06.010
标准,抑或参考?——《婚姻法解释(三)》之“不动产登记”辨识
不动产登记是公示方法而非确定权属的标准,共同共有不排斥共有关系终止时的按比例分割.对“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法律行为做合目的、习惯以及婚姻法价值取向的解释可以得出结论:《婚姻法解释(三)》之“不动产登记”,无论是在确定父母赠与之意思表示时,还是在确定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抑或在夫妻离异时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时都只是一种参考,而非标准.
婚姻法解释(三)、不动产登记、法律行为解释、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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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2-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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