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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425.2012.01.010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证据部分

引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部分作了较大修改,虽有进步,但缺陷也很明显.将证据的定义由“事实说”改为“材料说”,这一修改实无必要;增加了证据种类,但对证据的分类不合理;明确了举证责任的承担,但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需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关于非法取证方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应尽可能详尽地列举非法取证方法;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进一步完善,但该规则在实体和程序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在增加“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定的同时保留了“如实供述义务”,这种相互矛盾的规定显属不当;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方面,证据核实主体应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建议更换办案人可能导致规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不应作出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证据

26

D925.2(中国法律)

201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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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8425

50-1205/T

26

20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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