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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425.2011.08.023

法律论证之“可接受性”的语用分析——以“肖传国雇凶殴打方舟子案”为例

引用
法律论证是现代法治追求司法判决有效性的一种基本逻辑方法.司法判决的有效性决定法律的有效性能否实现.语用学方法为研究法律论证之可接受性提供了新的视角.以“肖传国雇凶殴打方舟子案”为例,针对其判决存在的缺陷与局限,在“语用—论辩”视角中,分析其司法判决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之“可接受性”,进而提出,在语用学视角中,参与司法判决过程的主体是平等的,法官不能只借助于强制力来执行司法判决,而是应通过判决的正当化获得当事人的尊敬和遵守.因此法官的话语角色及其言语行为尤其是其对论证程序的操控,必须要考虑到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即具有正当性,取得当事人乃至相关者的普遍认同和心服口服.

法律论证、主体间性、言语行为、可接受性、方舟子案、语用学

25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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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8425

50-1205/T

25

201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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