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2011.07.011
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审理问题新论——从行政与民事交织的视角
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以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之契机,重新审视不动产登记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问题.登记行为的性质系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确认行为.但是因为登记错误致使的国家赔偿系一种民事责任,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特则.权利人除了损害赔偿救济方式外,还享有借助行政诉讼程序获得撤销登记、恢复登记等救济方式.这些需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有所分工且相互配合,以使不动产登记制度真正能维护交易安全,在公民物权受到侵害时使之获得充分之救济.
登记行为、民事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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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1-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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