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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425.2011.02.011

夫妻身份权利体系的立法构想

引用
夫妻身份权利体系的立法包括原权体系和请求权体系这两个层面.为构建完整的夫妻身份权原权体系,立法应当增补夫妻同居义务及婚姻住所决定权,同时应当明确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行为、夫妻相互扶助义务的内涵、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与效力等内容.夫妻身份权原权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夫妻身份权请求权这种民法保护方法的辅助,而现行婚姻法对此却没有规定,因此立法应当创设完善的夫妻身份权请求权体系,具体包括夫妻身份权之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并对两者作出界分,且明确不同的诉讼时效.

夫妻身份权、原权利、请求权、立法构想

25

D923.9(中国法律)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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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8425

50-1205/T

25

20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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