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2008.06.024
拟制交付在物权变动中的公示效力——兼论我国《物权法》第26条的修订
我国现行法对于拟制交付没有作明确的专门规定,导致提单、仓单等权利凭证项下的动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物权归属不清的问题.应当对我国<物权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明确地赋予拟制交付在物权变动中的公示效力,在设计条款时,可以将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作为指示交付的一种特殊情形.
拟制交付、物权变动、物权公示、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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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私权一般理论与民法体系构造模式的关系研究"07GFX039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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