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2008.01.020
从《二年律令》看汉代初期的经济管理
@@ 1 对田宅的管理
1.1 田宅的授予分配.<二年律令>规定:
廷岁不得以庶人律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二年律令、经济、管理、史料
22
K05(史料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项目暨重庆市社会科学基金06FZS005;2006JJ27
2008-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