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2007.07.031
在TRIPS指导下完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TRIPS是我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的国际公约,而我国现有的规范无论是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还是在对具体保护措施的规定上都与这一公约要求的标准有明显的差距.我国立法者应科学与完整地界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要件以及增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的完备性与有效性,使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达到TRIPS的标准,从而实现对商业秘密合法持有人充分与完全地保护,履行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义务.
TRIPS、商业秘密、行为保全、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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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7-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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