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知情型受贿之共犯否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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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96/j.issn.1672-0598.2019.03.011

事后知情型受贿之共犯否定论

引用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型受贿的规定,其中关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共犯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不成立共犯说、成立共犯说和成立共犯待定说.后两种观点不具有可取性,不成立共犯说的结论正确但路径错误.事后知情型受贿具有不同于标准受贿的特点,其受贿的故意属推定故意,不能以推定故意为基础再行推定共犯的成立.而且,在特定关系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其不法即已确定而不可能再随着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将财物退还或上交而发生变动.因而,在事后知情型受贿的情况下,特定关系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二者不成立共犯.

事后知情型受贿、推定故意、因果共犯论、违法的稳定性

36

D924.392(中国法律)

2014年度重庆市社科规划博士项目2014BS044"受贿罪量刑失衡问题研究";2016年度重庆市教委重点项目16SKDJ008"从财产申报到财产监督:大数据背景下腐败预防新机制的构建"

2019-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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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0598

50-1154/C

36

201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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